昨天下午,小陽的父母向郴州市北湖區檢察院遞交了申請抗訴書。
小陽的母親認為,對于判決有幾個不滿意的地方。“首先是對傷殘等級的認定,我們覺得應該是三級傷殘,但法院認定是五級。”小陽的母親說,“其次,盡管幾名被告人作出一定賠償,何偉和尹申兩個都以家里窮沒錢為理由,只賠了幾萬元,法院對他們判得太輕了。”
小陽的母親說,現在孩子身體狀況不好,還是很瘦,一米九的個子只有120斤左右,需要終身服藥,“病情控制得不好,可能會形成尿毒癥,甚至需要換腎”。
“他成天都把自己封閉在家里,上網、玩游戲,不愿意出去見人。”小陽母親稱,孩子自暴自棄的傾向非常明顯,一直都沒有走出賣腎事件給他帶來的陰霾。
現在,小陽家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能給孩子找個值得信任、知名度高的心理輔導機構,“將孩子從網癮和陰霾中拉出來,讓他盡快融入社會”。
爭論焦點一
小陽的傷殘等級
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是“小陽的傷殘等級問題”。
公訴機關提供了安徽一家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小陽的右腎被切除,左腎功能不全明顯存在,傷情構成重傷,達三級傷殘。
辯方認同“構成重傷”的鑒定結果,但對三級傷殘提出異議。辯方提出重新鑒定,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確認小陽屬于左腎功能不全代償期,評定為五級傷殘。
法院認為,后者的鑒定數據全面,并分析出小陽目前尚屬左腎功能不全代償期的論斷,對于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爭論焦點二
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控辯雙方爭論的另一焦點是,何偉等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方提出,由于小陽自愿出賣人體器官,何偉等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認為,小陽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何偉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應當嚴格審查而且能夠審查小陽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沒對他予以審查,進而摘除了一名未成年人腎臟,應認定為主觀犯罪故意。我國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買賣行為,小陽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其承諾的出賣自身器官,也違反了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規定。
法院認為,何偉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摘取小陽的右腎,致其重傷達五級傷殘,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