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5.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