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須為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均在我市的企業法人。
(二)2020年認定的濟南市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
(三)2020年度已享受過市級研發機構獎勵,以及申報2021年度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不重復支持。
申報條件
(一)企業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近二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依據《關于建立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財資環〔2019〕11號)規定,兩年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財政資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認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為超標的企業。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給予處罰,或者超過經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用能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能耗限額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總量指標的企業;重點用能企業未完成節能目標,或因污染環境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未按時整改的企業等。
2.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認定,建設項目有關節能環保手續不規范,違規建設的企業。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企業;建設項目節能或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節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節能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企業等。
3.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定或經法院判決,構成環境違法違規的企業。主要包括:因為違規用能、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企業;篡改、偽造自行監測數據,排放各類污染物的企業等。
4.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企業。主要包括:環境違法行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違規從事禁止類活動的企業;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時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企業;違法從事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在中央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發現重大環境違規違法問題的企業等。
5.被列入國家和地方企業環境信用“黑名單”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