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委員會于2001年12月頒布的金融服務委員會法案下指導成立,是該區域僅有的一家獨立的自治管理金融監管機構。該機構負責向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提供授權和許可,同時監督受監管的金融服務活動,以保護公眾遠離違法提供金融服務的個人或公司。本機構也負責在本區域所有公司以及有限合作企業的商標注冊。
其主要的職能是監管BVI境內所有金融服務。依據BVI法律,監管所有在BVI內經營、或者在BVI注冊成立的的金融服務活動。這些服務包括保險、銀行、受托業務、企業管理、共同基金業務、公司注冊、有限合伙企業以及知識產權等。
1.銀行和信托服務部門
保證所有在BVI內經營、或者在BVI注冊成立的銀行和信托以及合作服務提供商遵從相關的BVI法律以及國際監管標準,同時也監督所有BVI許可授權的不記名股票以及金融服務保管者。
2.金融服務部門
本部門的核心內容:年度預算管理,組織收入,向本機構董事和高層提供金融報告
3.破產服務部門
對BVI授權和監管的破產從業者負責。
在2003年頒布的破產條例中,只有獲得許可的破產管理者才有資格作為管理員、破產企業財產行政接管人、臨時主管、主管、臨時清算人、清算人(除了有償付能力的清算程序外)或破產管理人接受任職。同時,也有條款能夠保證海外破產管理者共同的參與到BVI破產管理者中去。以便在破產企業或資產位于海外的情況發生時提供幫助。
4.投資業務部門
對證券和投資業務以及集體投資計劃負責,本部門遵守相關的BVI法律以及國際監管標準。
5.執法部門
為本機構的所有部門提供持續的法律支持。同時也執行來自外國監管和執法部門的協助請求并對違反監管條例以及反洗錢法的受監管方進行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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