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引導和規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簡稱“重點單位”)志愿消防隊伍建設,推動落實單位主體責任,著力提高重點單位自查自糾、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設“有人員、有器材、有戰斗力”的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實現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目標,特制定本標準。
一、建設原則
除按照消防法規須建立專職消防隊的重點單位外,其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重點單位,以救早、滅小和“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單位志愿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點單位,可聯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員配備
(一)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三)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應設置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置。
(二)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水槍、水帶等滅火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器材;有條件的站點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應在建筑物內部和避難層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可根據需要在建筑之間分區域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
(四)有條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實際選配消防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