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品牌:佰標
關于紡織檢測紡織標準佰標告訴您1 前言
近些年來,隨著貿易壁壘逐步減小,各國都在借助于TBT有關條款規定,制造技術壁壘,我國作為紡織產品出口的大國,也無例外地受到了限制。歐、美等發達國家通過制定各種環境標準、安全法規限制和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保護本國紡織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由于此類法規和標準是從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安全的角度制定的,因此這類貿易技術壁壘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我國只有充分了解和研究國外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完善我國的標準體系,才能有效地打破國外技術壁壘,增加我國紡織品的出口,限制國外不良產品的流入。
2 國外紡織品技術法規和標準概況
國外對我國有較大影響的法規分3類,第I類:控制有害物質的法規;第2類: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法規;第3類:紡織品和服裝標簽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標簽標準,這些標準與技術法規不同,為自愿性采用的。
2·1 控制有害物質的法規和標準
(1) 日本控制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的法律規定的紡織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指標見表l。
表1
有害物質
產品
要求
APO、TDBPP、BDBPP
睡衣、窗簾、地毯、床上用品
氣相色譜儀檢測不出
三丁或三苯錫化合物
尿布、圍嘴、內衣、手套、襪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在286mm處檢測不出
狄氏(防蟲蛀)劑,
DTTP(防蟲蛀)劑
睡衣、窗簾、地毯、尿布、圍嘴、內衣、手套、襪子、床上用品
氣相色譜儀檢測,含量不超過3Oppm
甲醛
嬰兒用品,內衣、手套、襪子等
嬰幼兒A- A0在0.05以下,其余不超過75ppm
有機汞化合物
尿布、圍嘴、內衣、手套、襪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含量不超過lppm
(2)德國法規。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規于1992年頒布,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不明確。1994年公布了該法令第2次修正案,明令禁止生產、使用和銷售可還原出20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這些染料的產品,并規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由于法令中缺少檢測方法等原因,其實施日期一再推遲。1996年在第5次修正案中再次明確了實施日期。1999年的第6修正案中增加了2種致癌芳香胺。該法令規定紡織產品上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為3Omg/kg。
德國1993年公布的化學品法中規定,產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鈉及所有五氯苯酚鹽和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過5ppm,并禁止PCP含量,超過5ppm的產品的進口和貿易。
另外,關于鎳釋出用品條例規定鎳的限量為0.5μg/cm3·星期。
(3)歐盟的法規。歐盟在2002/61/EC指令中,禁止使用和銷售經還原裂解釋放出致癌芳香胺(22種)的偶氮染料染色的紡織品和皮革制品。按規定的試驗方法試驗,禁用芳香胺不得超過3Oppm。涉及的產品包括:
——服裝、床上用品、毛巾、發飾、假發、帽子、尿布和其他衛生用品,睡袋;
——鞋襪、手套、表帶、手包、錢包/皮夾子、公文包、座椅罩布、頸掛式錢包;
——紡織品或皮革制成的玩具,包括紡織品和皮革服裝上的玩具;
——將為最終消費者使用的紗線和織物。
1994年歐盟頒布指令,對與皮膚長時間接觸的含鎳產品做出了規定,要求鎳的釋放量不超過0.5μg/cm3·星期。產品包括:耳環、戒指、拉鏈、服裝上的金屬部件和飾件。
1997年歐盟禁止在棉花種植過程中使用含有毒金屬化合物的殺蟲劑。
禁用三種阻燃劑的規定: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聯苯(PBB);三-(氮環丙基)-膦化氧(TEPA)。
(4)韓國法規。韓國的有害物質最低含量的法律中,將產品分為3類:嬰幼兒服裝、男女服裝和與皮膚經常接觸的產品,技術要求包括環境標準和質量標準。環境標準中要求:與皮膚接觸的產品考核甲醛、PCB、PCP、pH值、重金屬、殘留化學物質、部分偶氮染料;含有金屬并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要求鎳含且不超過0.5μg/cm3·星期。質量標準中對染色牢度、縮水率和氣味提出了要求。
(5)生態標簽法規和標準。歐盟于1993年首次頒布Eco-label標簽法規,1996年通過了床單和T恤標準。2002年5月,歐盟對生態標簽法規進行了修汀。新版內容更加全面,覆蓋了紡織產品從紡織纖維種植或生產、紡紗織造、印染、后整理等整個生產過程,包括紡織纖維標準加工和化學品標準和產品性能。 Oeko-tex標準100(歐盟13個國家實驗室 聯合標準):該標準對紡織品分為4類(嬰幼兒用品、直接接觸皮膚用品、不直接接觸皮膚用品、裝飾材料),分別對甲醛、PH值、偶氮染料、重金屬、殺蟲劑、含氯酚、有機氯載體、PVC增塑劑、色牢度、揮發性物質、氣味等各項指標提出要求。其他生態標簽標準:荷蘭的Milieukeur標志是1992年創立的,對紡織品的生態要求主要強調生產過程;White Swan(白天鵝)標志是由北歐幾個國家于1989年實施的統一的北歐標志; Toxproof標志是德國萊茵公司針對最終產品設計并推出的。上述標志都有相應的標準。
2·2紡織品燃燒性能的法規
(1)美國的法規。16CFR1610服裝紡織品易燃性的標準:該法規規定了服用織物必須經過易燃性試驗,并根據易燃性能將織物分為3 個級別:1級為普通易燃性,可做服裝;2級為中等易燃性,可做服裝;3級為快速和劇烈燃燒,不可做服裝。具體要求見表2。
表2
級數
紡織品類型
性能要求
1級
沒有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火焰蔓延時間≥4s
有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火焰蔓延時間>7s
2級
具有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4s≤火焰蔓延時間≤7s
3級
所有紡織品
火焰蔓延時間<4s
, 16CFR1615、1616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該法規要求做兒童睡衣的織物經垂直法試驗后,平均損毀長度不超過17.8cm,續燃時間小于10秒。
(2)日本的消防法令是針對公共場所必須使用防火物質做出的規定。其中與紡織品有關的內容見表3。
表3
產品
要求
窗簾(薄料,厚料)、幕布
續燃時間3s/5s以下;陰燃時間5s/20s以下;損毀面積30cm2/40 cm2以下
地毯
續燃時間20s以下;損毀長度lOcm以下
床上用品
非熔融面料的損毀長度最大不超過70mm;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數平均3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損毀長度最大為l20mm,平均為l00mm
服裝
損毀長度最大為254mm,平均為178mm
家具覆蓋物
損毀長度最大為70mm,平均為50mm
(3)英國睡衣(安全)法規。該法規將睡衣分為兒童睡衣和成人睡衣兩類。兒童睡衣必須符合B55722的易燃性要求;成人睡衣必須附永久性標簽:滿足B55722易燃性要求的睡衣標明 "符合BS5722",未達到要求的,要標明"遠離火源"。
2·3 紡織品和服裝的標簽標準或法規
(1)美國的標簽法規。紡織纖維產品識別法規包括:一般要求;少于5%的纖維含量的描述;常用纖維的名稱和定義;產品特殊類型的纖維含量;標簽上信息的安排和表述;含有內襯、里料、填充物等的產品;絨毛織物及類似產品; 含量明示;紡織纖維產品的原產地;纖維含量允差等。
16CFR Pan423服用紡織品和面料維護說明標簽法規中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在產品上附有使用說明,并且應易被消費者發現。使用說明必須包括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的常規維護方法,必須包括洗滌說明,并對水洗、干洗、熨燙、漂白等給出了規定。
(2)英國的標簽法規。在英國服裝的纖維含量標簽是強制執行的,要求標簽上必須包括主要纖維的種類和含量。使用說明(包括洗滌說明)雖然是非強制執行的,但大力推廣使用。對于睡衣和睡衣類服裝要求有是否符合易燃性標準的標簽。
(3)加拿大的標簽法規。要求服裝、地毯、面料,以及其他的家用紡織品必須附有纖維含量標簽,標明所含纖維的種類(用屬名)以及含量在5%以上的纖維的具體含量;對于定做的服裝和地毯,如果標簽沒有附在產品上,也應采用適當的方式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3 我國的紡織品標準現狀
3·1推薦性紡織品標準
(1)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這類標準大多數是推薦性標準,標準內容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因此,我國的基礎和方法標準基本上與國際接軌。這些標準已成為我國紡織產品檢測、監督的依據,保證了檢測數據之間的可比性。
(2)產品標準。除個別標準外,絕大多數是推薦性標準,存在兩種標準模式,一種是生產型標準,一種是貿易型標準。生產型標準是根據生產企業的生產工藝、原料配比、產品種類等制定的標準,這些標準可直接作為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而貿易型標準大多是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制定標準,這類標準更多的是站在用戶的角度提出要求,較好地適應了市場的需要。這兩類標準互為補充,對推動我國紡織產品的結構調整和新產品的開發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也不可否認,現行的產品標準中確實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個別標準中的技術指標考慮生產工藝多,考慮消費需求少,有的指標要求太高,有的指標要求太低,有的技術內容太死,不能適應新產品的發展。
3·2 強制性紡織品標準
由于市場監督力度的加強,近年來強制性標準,特別是與消費者直接相關的強制性紡織產品標準,實施情況逐漸好轉,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企業已認識到了強制性標準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重要性。截止日前,我國已發布的與紡織有關的強制性產品標準有8項。列為強制性標準的原因可分為: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健康;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消費者利益;影響國家的經濟利益,需要國家重點控制的技術條件。標準編號如下:
GB1103-1999 棉花 細絨棉
GB1797-2001 生絲
GB5296.4-1998 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
GB8695-1998 阻燃防護服
GB9994-1988 紡織材料公定回潮率
GB17591-1998 阻燃機織物
GB18383-2001 絮片纖維制品 通用技術要求
GB18401-2003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3·3 我國與國外三類技術法規和標準相對應的標準
與上述第1類對應的有:GBl840l和GB/T18885-2002《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
與上述第2類對應的有:GB8695和GB17591以及一系列燃燒性能試驗方法的國家標準。
與上述第3類對應的有:GB5296.4、GB/T8685《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圖形符號》以及紡織行業標準FZ/T 0105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4 國內外標準具體內容的對比
4·1 禁用偶氮染料
以德國為首的歐洲國家發布的法規以及歐盟發布的指令中都規定了紡織品中不得含有對人體有害的偶氮染料。GBl8401和 GB/T 18885對紡織品中的偶氮染料都提出了限量,可以說我國在紡織品標準中對偶氮染料控制方面與國際接軌。
4·2 其它有害物質
GB/T 18885《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的技術內容與Oeko-tex standard-l00等效。考慮到GB/T 18885控制內容太多,又屬推薦性標準,因此,GB l8401中考核指標的內容僅包括"生態紡織品"中的部分指標:甲醛、PH值、偶氮染料、異味、色牢度。
4·3燃燒性能
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對紡織品燃燒性能的要求是以法規的形式出現,且產品具體,指標和試驗方法也非常詳細。
我國的《消防法》中規定了公共場所必須使用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阻燃材料,但沒有具體規定產品指標和試驗方法。我國也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產品性能、阻燃指標分級以及試驗方法的國家標準和規范,指標和方法與國際水平相比差距不大,但由于各行業之間缺少溝通,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往往都按各行業的標準來考核,標準與標準之間缺乏銜接。
4·4標簽
國外對標簽的要求一般有兩類內容:纖維含量和使用維護圖形符號。我國的強制性國家標準GB 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及其引用的紡織行業標準FZ/T 0105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涵蓋了這些內容,且要求內容更多。
5 技術法規和標準對企業的影響
5·1 國外法規和標準對企業的影響
(1)禁用偶氮染料等法令的影響。德國禁用偶氮染料法規頒布初期,對我國的紡織品服裝對外貿易產生了很大影響,使企業蒙受退貨或取消訂單的損失。近幾年,企業采取了積極的措施,能夠滿足國外的要求,但由于選用替代染料,及提供未使用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報告,導致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加。目前國產替代染料仍有少數幾種深色染料在色光上達不到要求,使企業不得不放棄某些訂單。另外,歐盟禁用偶氮染料最新指令的發布,其影響面擴大到歐盟的各個成員國,無疑增加了企業出口的難度。
(2)歐盟發布的生態標簽法規的影響。歐盟除了禁用偶氮染料的法規外,還以生態標簽的方式提出對生態方面的要求。2002年5月頒布的Eco-label標簽標準內容覆蓋面廣,并且是以法令的形式推出的。我國對歐盟的出口額約占紡織品服裝總出口額的10%,其影響是可知的。
(3)國外對我國企業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標準方面要求越來越嚴格。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前,受到國外嚴格的合格評定審查,涉及到質量保證體系、環境體系以及勞動保護等增加了企業的出口難度。
(4)企業對技術壁壘的認識還有待提高。企業沒有認識到價格后隱藏的技術壁壘,將技術壁壘誤認為是價格原因。
5·2 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
從國內外法規和標準的具體內容對比來看,我國的強制性標準以及生態紡織品標準與國外的相關法規基本對應。但還存在以下問題:
(1)配套的有害物質檢測方法仍不完善,有的需要修訂,有的尚屬空白,這將會影響標準的實施。
(2)國外對有毒化學品(如部分阻燃劑)通過制定法規從生產的源頭上進行控制。但我國在這方面沒有法規,不能有效控制有毒化學品的生產。
(3)國內某些紡織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中個別指標過低或過高,與國外標準差距較大。
(4)在實施方面,各部門缺乏溝通,已有的強制性標準在執行上大打折扣,沒有起到強制性標準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