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 GB 8410:2006 | FMVSS 302:2005,ASTM D 5132:2003 ,ISO 3795:1989 ,JIS D1201:1998 |
燃燒類型 | 水平燃燒 | 水平燃燒 |
原理 | 在試樣水平夾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燒箱中用規定的高度火焰點燃試樣的自由端15s后,確定試樣上火焰是否熄滅,或何時熄滅,以及試樣的距離和燃燒該距離所用的時間 | 相同 |
氣體 | 液化氣,天然氣、城市煤氣;鹧娓叨38mm | 天然氣 火焰高度38mm |
環境要求 | 測試前在23±2℃ and 50±5% RH 平衡至少24小時,但不超過168h | 測試前在23±2℃ and 50±5% RH 平衡至少24小時(ISO 3795:1989 ,JIS D1201:1998 不超過168h) |
樣品尺寸 | 356mm*100mm 至少5塊, 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應用機械方法取13mm | 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應用機械方法取13mm, 除FMVSS 302( 356mm*102mm)其他都是356mm*100mm |
技術要求 | 1. 如果試樣暴露在火焰中15 s,熄滅火源試樣仍未燃燒,或試樣能燃燒,但火焰達到第一測量標線之前熄滅,無燃燒距離可計,則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結果均記為A-0 mm/min。2.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火焰在60 s內自行熄滅,且燃燒距離不大于50 mm,也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結果記為B。 3.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火焰在兩個測量標線之間熄滅,為自熄試樣,且不滿足2項要求,則要求進行燃燒速度的計算,結果記為C-燃燒速度實測值mm/min。 4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火焰燃燒到達第二標線,或者存在緩慢燃燒情況(此情況下2min時終止測試)(主動結束試驗),則按要求進行燃燒速度的計算,結果記為D-燃燒速度實測值mm/min。 5. 如果出現試樣在火焰引燃15 s內已經燃燒并到達第一標線,則認為試 樣不能滿足燃燒速度的要求,結果記為E。燃燒速度不大于100mm/min | (1) 試樣不燃燒,或火焰在樣品上水平燃燒的速度不超過102mm/min(注:當樣品表面是切割出來的,則這個判定要求不適用于測試該表面火焰水平燃燒速度,);(2) 從測試記時開始,若樣品燃燒的時間不到60秒,就停止燃燒了,且從記時開始那個位置起,樣品的損毀長度沒有超過51mm,則認為其滿足FMVSS302的要求。(注:記時開始位置為離點火端38mm處,當火燒到此位置開始記時)以上是FMVSS 302的要求對于ASTM D5132, ISO 3795, JIS D1201 只要計算燃燒速度,標準中沒有對速度大小作要求。 |